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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0014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付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001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女上诉人付某某与被上诉人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4)北新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元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朴永胜、审判员张今强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某某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元科审判员  张今强审判员  朴永胜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 赫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