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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97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叶甲与任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任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9786号原告叶某甲。委托代理人蒋玉林,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巧,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甲。委托代理人任某乙(系被告父亲),住同被告。委托代理人谢青柯,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某甲与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左玉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蒋玉林、被告任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某乙、谢青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3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x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叶某乙。由于婚前原告与被告彼此之间了解不够,双方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及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等均相异,致夫妻感情长时间一直不和,经多次沟通,无任何效果。为此,双方经常吵架,被告长时间离家居住其父母家,不顾家庭与孩子,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2013年3月,原告向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离婚并无异议,但对被告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无法达成一致,在法院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院最终以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由判决不予离婚。之后,原、被告均无继续婚姻关系的行为和意愿,被告仅委托律师来提出过财产分割要求,目前双方均有离婚意愿,仅对离婚细节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叶某乙由原告抚育,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任某甲辩称,前次诉讼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但之后虽经调解,原告却始终未认识到错误,未挽救婚姻,加之父母阻挠、原告有婚外恋、剥夺了被告作为母亲的权利,对被告身心造成了伤害。双方并无分居,被告为养好身体,曾于2012年8月31日暂时搬回娘家,后因身体康复,被告于2013年5月要回家生活,但原告将门锁更换,致被告无法回家。为了孩子,被告还想挽回夫妻感情,回家居住,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甲与被告任某甲于1999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3月9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叶某乙。婚后初期,双方夫妻关系尚可,后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产生矛盾。被告于2012年8月30日搬回娘家居住,夫妻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3年4月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未获支持。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婚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就本案而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长期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对此应予珍惜。在婚姻生活中,夫妻间因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包容的态度积极对待和妥善处理。经查,原告叶某甲诉称之夫妻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夫妻关系的现状源于双方对已产生的矛盾未能有效沟通和处理。双方若能在今后的生活中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承担起各自的家庭责任,相互信任,相互关心,加强沟通,改进不足,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况且,双方所生女儿年纪尚幼,也需要父母双方共同抚育呵护。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某甲要求与被告任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叶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