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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民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宋某诉贺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贺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01340号原告宋某,男,1985年9月2日生,汉族。被告贺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贺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宋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侯佳媛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苏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