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保字第5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与杨顺兵、顾荣芬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杨顺兵,顾荣芬,陈金洪,李春花,翁锡海,占爱兰,翁玉水,唐秀珍,翁玉靖,董秀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保字第537-1号原告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谭建国。委托代理人陈久新。被告杨顺兵。被告顾荣芬。被告陈金洪。被告李春花。被告翁锡海。被告占爱兰。被告翁玉水。被告唐秀珍。被告翁玉靖。被告董秀兰。以上被告陈金洪、翁锡海、翁玉水、翁玉靖的委托代理人项春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顺兵、顾荣芬、陈金洪、李春花、翁锡海、占爱兰、翁玉水、唐秀珍、翁玉靖、董秀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审案号:(2011)温瑞商初字第516号;再审案号:(2014)温瑞商重字第6号)中,根据原告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1年7月26日裁定查封了:1、被告陈金洪所有的座落于瑞安市塘下镇罗凤东爿村繁盛路XX号房屋(产权证号:**);2、被告翁锡海所有的座落于瑞安市塘下镇罗凤东爿村官路XX号房屋(产权证号:**);3、被告翁玉水所有的座落于瑞安市塘下镇罗凤东爿村官路XX号房屋(产权证号:**);4、被告翁玉靖所有的座落于瑞安市塘下镇罗凤东爿村繁盛路XX号房屋(产权证号:**);并已提供担保。现因本案重审,原告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申请继续查封上述房屋。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的继续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告陈金洪所有的座落于瑞安市塘下镇罗凤东爿村繁盛路XX号房屋(产权证号:000033**)。二、继续查封被告翁锡海所有的座落于瑞安市塘下镇罗凤东爿村官路XX号房屋(产权证号:**)。三、继续查封被告翁玉水所有的座落于瑞安市塘下镇罗凤东爿村官路XX号房屋(产权证号:**)。四、继续查封被告翁玉靖所有的座落于瑞安市塘下镇罗凤东爿村繁盛路XX号房屋(产权证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李江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人民陪审员 陈朝勇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吕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