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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二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某。委托代理人韩某。被告河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675元。审 判 长  杨庆和审 判 员  张素华人民陪审员  黄凤琴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