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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民二终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满城县金三利纸制品厂与李金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满城县金三利纸制品厂,李金卯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二终字第6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满城县金三利纸制品厂,住所地:满城县要庄乡南上坎村。法定代表人李锁成,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卯,农民。上诉人满城县金三利纸制品厂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4)满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满城县金三利纸制品厂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满城县金三利纸制品厂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满城县金三利纸制品厂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满城县金三利纸制品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时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