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民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泰安市泰兴现代钢结构有限责公司与泰安天宇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张化荣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民再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泰安市泰兴现代钢结构有限责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兴,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惠,山东惠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楠,山东惠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安天宇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办事处西霞村。法定代表人:高培刚,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光洋。委托代理人:阴泉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化荣,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兴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明。委托代理人:范立军。王玉明与泰安市泰兴现代钢结构有限责公司、泰安天宇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张化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泰山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泰安市泰兴现代钢结构有限责公司不服上诉至我院。我院作出(2011)泰民一终字第714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泰安市泰兴现代钢结构有限责公司向省法院申请再审,省法院作出(2013)鲁民申字第545号民事裁定,指令我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泰安市泰兴现代钢结构有限责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兴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惠、张楠,泰安天宇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培刚及其委托代理人阴泉祺、金光洋,张化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兴华,王玉明及其委托代理人范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泰民一终字第714号民事判决和泰山区人民法院(2010)泰山民初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魏长青审判员 罗 斌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韩天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