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东刑执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罪犯黄绍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绍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刑执字第979号罪犯黄绍军,男,1976年12月9日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凯里市环城北路**号**号**号,现在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凯刑初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绍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带民事赔偿40504.4元(未赔偿,有还款计划)。系累犯。于2013年1月14日从贵州省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鱼洞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于2014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6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鱼洞监狱提供该犯在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绍军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绍军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修华审判员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罗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