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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薛成罗与陈美香、温积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成罗,陈美香,温积统,李绍朗,任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097号原告:薛成罗。委托代理人:张安友、陈思思,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香。被告:温积统。被告:李绍朗。被告:任小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成罗诉被告陈美香、温积统、李绍朗、任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成罗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兆针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