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唐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31号罪犯唐强,现于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南法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余勇、唐强所获赃款人民币650元。被告人唐强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终字第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21日交付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5月1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4年6月25日提出(2014)渝九狱减字第210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唐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强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唐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贞奎代理审判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余 梅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