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林舜��与广州市龙耀迪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舜炼,广州市龙耀迪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157号原告林舜炼,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被告广州市龙耀迪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陈田村陈田二社工业区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穆晓龙。诉讼代理人胡迪,女,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林舜炼诉称,我向被告承租一辆凯美瑞汽车,双方于2014年1月19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月租金为7000元,租期为一个月,押金为40000元。我于2014年2月18日还车,还车日被告应退回我押金40000元,被告至今仍未退回押金。故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退还40000元押金给原告;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龙耀迪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林舜炼押金款40000元,由被告广州市龙耀迪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前一次性清偿。二、被告广州市龙耀迪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在履行完毕上述第一项义务后,双方之间就本案的纠纷就此了结。三、本案的受理费400元(原告林舜炼已缴纳),由原告林舜炼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廖 雪 慧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佳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