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议民初字第0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庄超与秦春宇、赵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超,秦春宇,赵坡,庄英,王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议民初字第0100号原告庄超,男,1975年7月16日生,汉族,教师。被告秦春宇,男,1965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坡,男,1985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庄英,男,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琨,女,1985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庄超诉被告秦春宇、赵坡、庄英、王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2014年6月18日,本院按照原告庄超提供的地址邮寄开庭传票,因原告迁移新址不明致开庭传票被邮局退回。在本院确定的开庭之日,即2014年7月3日14时30分,原告庄超亦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718元,由原告庄超负担。审 判 长 刘 刚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纪瑞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