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执字第1568-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李修兵与庄立本、肖殿军等冻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修兵,庄立本,肖殿军,庄凤山,郭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1568-13号申请执行人李修兵,农民。被执行人庄立本,农民。被执行人肖殿军,教师。被执行人庄凤山,教师。被执行人郭帅,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李修兵与被执行人庄立本、肖殿军、庄凤山、郭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平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庄凤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庄凤山在银行的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明星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