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樵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苏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樵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苏某,女,汉族。被告赵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某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赵小元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献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