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执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高赐敬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赐敬,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2613号申请执行人高赐敬。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凤鸣岛路3号。法定代表人管成臣,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青开劳仲案字第12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26848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拍卖被执行人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受偿案款26848元。本案执行费50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青开劳仲案字第12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付波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人民陪审员 李 梅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