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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光芳与边宗坤、刘新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芳,边宗坤,刘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097号申请执行人刘光芳被执行人边宗坤被执行人刘新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法普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边宗坤、刘新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边宗坤、刘新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边宗坤在青州联升置业有限公司认购6号楼2单元801室认购款89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曰明审判员  张恩厚审判员  徐中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唐贤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