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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道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道法执字第201号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仡佬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务农。被执行人邓某某,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址、职业同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道人口计生征决字(201203)1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经本院审查后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邓某某应缴纳社会抚养费288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3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0303520325000915XXX账号有存款22160元和6221507031000455XXX账号(子账号60703601020011XXXX)有存款4152.0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支行0303520325000915XXX账号的存款22160元和6221507031000455XXX账号(子账号60703601020011XXXX)的存款4152.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新华审判员  程联智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