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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东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董玉会与被告李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会,李永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东民初��第95号原告董玉会,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李永福,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会与被告李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会于2014年7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玉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