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商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被告丁顺林、丁朝显、王合奇、于改梅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42)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丁朝显,丁顺林,王合奇,于改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商金初字第000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代表人梁威,任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宽,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被告丁朝显,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被告丁顺林,男,1968年2月7日出生。被告王合奇,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被告于改梅,女,1966年6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被告丁顺林、丁朝显、王合奇、于改梅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XX德人民陪审员 李杰斌人民陪审员 肖兴锁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胡培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