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执行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华林与王来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林,王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行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陈华林,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王来明,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华林与被执行人王来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来明长期外出务工,查询银行无存款,查询工商无登记信息,禁止被执行人王来明所有的闽F386**汽车转让、禁止被执行人王来明所有的位于上杭县丁家山东方花园B幢西302房[杭房权证(2003)字第305**号]的房屋转让,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华林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来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13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陈华林今后举证被执行人王来明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谢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