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刑执字第09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罪犯李颖慧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刑执字第0965号罪犯李颖慧,女,1983年8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朝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颖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10000元。因本人上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以(2008)长刑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1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49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3年2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07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颖慧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0月26日凌晨3时许,该犯同被告人王博、郑强经预谋后,在长春市朝阳区同光路嘉宾时尚宾馆112房间内,由该犯将事先放有安眠药的百事可乐给陈某某饮用,待陈某某熟睡后,李将其LV牌钱包拿出后,与在门外等候的郑强、王博逃走,钱包及包内物品共价值1042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收缴并已返还被害人。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四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8月25日获得奖励,2014年2月13日获得表扬,获得考核积分187分。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已执行财产刑75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颖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伙同他人实施抢劫,社会危害性大,部分赃款收缴,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颖慧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4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伟代理审判员 孙宁代理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