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孙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0916号原告孙某,女,1982年9年23日生,汉族。被告熊某,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群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洪 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