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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孙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0916号原告孙某,女,1982年9年23日生,汉族。被告熊某,男,1976年5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世群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洪 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