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流民初字第2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明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流民初字第2772号原告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芹、李霖。被告台州市明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冬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明远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3元,由原告四川中科倍特尔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晓燕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