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闫磊与齐俊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磊,齐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闫磊,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齐俊杰,住安徽省临泉县。闫磊与齐俊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阜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三)项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临泉县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阜刑初字第002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三)项民事赔偿部分,由临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志 怀审 判 员 赵 春 雷代理审判员 戴 云 秋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冯小涛(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