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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一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民与被告罗建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民,罗建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一初字第1779号原告刘俊民。委托代理人刘俊梅,女,汉族。被告罗建武。原告刘俊民与被告罗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方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程玫、徐志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覃素兰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俊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建武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9号,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并承诺在30天后(即2012年1月8日)归还。但被告得到以上全部借款后一直拖延没有归还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80000元。被告罗建武未到庭,也未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说明被告罗建武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1年12月9日,被告以进货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借款时间为30天。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尚欠原告80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借条为证,被告没有归还借款是错误的。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建武归还原告刘俊民借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建武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自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方明人民陪审员  徐志英人民陪审员  程 玫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覃素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