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遂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姜树雄与黄子剑、黄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树雄,黄子剑,黄子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遂商初字第831号原告姜树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建君。被告黄子剑。被告黄子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树雄诉被告黄子剑、黄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树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树雄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姜树雄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叶燕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