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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刑执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罪犯吕艳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艳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刑执字第1047号罪犯吕艳红,女,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龙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艳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236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吕艳红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4年3月2007年8月间以为他人找工作、办理出国、购买移动电话等物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丽娟等人现金、手机折合人民币41.42万余元,赃款被其全部挥霍,又是累犯。1994年4月20日因盗窃、诈骗行为被劳动教养三年;1999年3月17日因诈骗罪被龙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7月10日刑满释放。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月15日获得奖励,2011年8月30日获得奖励,2013年12月25日获得表扬,2012年8月11日获得奖励,2013年8月26日获得表扬,2012年1月18日获得奖励,获得考核积分392分。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在监月消费735元,已执行财产刑52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吕艳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罪犯既是累犯又有劣迹,说明主观恶意深,此次犯罪涉及人员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赃款被其挥霍,其犯罪社会危害极大,又不思悔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艳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青科审判员  李晓春审判员  袁立范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庆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