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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执字第003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程秀琴与王焕明查封汽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秀琴,王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00369-3号申请执行人:程秀琴,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王焕明,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焕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1108835元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3490元。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焕明所有的车牌号为皖N×××××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赠与,不得设置抵押、质押等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曾凡勇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