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浙金商终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申屠大阳、浙江嘉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屠大阳,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嘉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7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屠大阳。委托代理人:陈菊华,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白马镇浦东城镇工业功能分区。法定代表人:于荷钗。原审被告:浙江嘉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21号楼240室。法定代表人:贾钦俊,董事长。上诉人申屠大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商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商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范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