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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6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雪红与淄博冠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红,淄博冠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657-1号原告:王雪红,女,1966年6月2生。被告:淄博冠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祥生,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雪红诉被告淄博冠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淄博冠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主营业地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淄博冠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张店区,本案应移送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淄博冠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谭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