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初字第05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5290号原告唐某某,女,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烁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忆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