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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初字第05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5290号原告唐某某,女,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烁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忆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