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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衢刑执字第48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王九方诈骗罪,王九方脱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刑执字第4895号罪犯王九方,现押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了(2009)丽莲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九方犯诈骗罪、脱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王九方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九方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九方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受到2013年度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及《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九方在本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九方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耀审 判 员  庄向东代理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朱勤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