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执字第38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惠英与被执行人杨锦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XX,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执字第388—2号申请执行人孙XX,女。被执行人杨XX,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孙XX与被执行人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准予被执行人杨XX与申请执行人孙XX离婚;离婚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婚生女儿杨X甲由申请执行人孙XX直接抚养,被执行人杨XX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给申请执行人孙XX直至婚生女儿杨X甲年满18周岁止;被执行人杨XX每周可以探视婚生女儿杨X甲两次,每次探视时间为一天,申请执行人孙XX应予以协助;申请执行人孙XX的嫁妆车牌号码为粤JZ67**男装摩托车(价值4000元)归被执行人杨XX所有,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折款4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退回申请执行人的嫁妆空调、消毒柜、洗衣机各一台和梳妆台一张(现存放在被执行人家中)给申请执行人孙XX。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没有履行支付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的抚养费及粤JZ67**男装摩托车折价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的抚养费2400元(每月抚养费600元)及粤JZ67**男装摩托车折价款4000元,合计6400元,被执行人于2014年3月21日当庭支付3000元,余款3400元定于2014年5月30日前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新法执字第3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杨XX没有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辉灿审判员 蔡应犀审判员 聂武鹏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卓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