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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刑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罪犯金英姬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英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c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刑执字第1048号罪犯金英姬,女,1969年5月3日生,朝鲜族,无国籍,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1日作出(2003)延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英姬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8月1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长刑执字第255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金英姬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金英姬以挣钱为目的,与非法居住在和龙市芦果镇的金英顺取得联系后,携带摇头丸540粒,与李京玉一起从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咸境北道茂山郡非法进入吉林省和龙市芦果镇境内后,被延边边防支队侦查抓获。共重102.5克。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2月25日获得奖励,2010年8月20日获得表扬,获得考核积分401.4分。该犯本次考核期内,在监月消费4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金英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罪犯走私毒品,社会危害大,入狱后不思悔改,多次不服从管理,因违反监狱规定,而被处罚过。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英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青科审判员  李晓春审判员  袁立范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庆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