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原告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新胜北路567号。法定代表人薛福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龙升,该单位职员,代理权限,代为诉讼、和解、调解、上诉、反诉、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张英伟,该单位职员,代理权限,代为诉讼、和解、调解、上诉、反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郭华,女,51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焦胜之,通化市东昌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调取证据、参加庭审。委托代理人郭霞,汉族,个体工商户,代理权限,代为调取证据、参加庭审。原告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原告负担275.00元,返还原告275.00元。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于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