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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蒲×(曾用名:蒲×1)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怀刑初字第18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曾用名蒲×1),男,25岁(1988年12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4)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被告人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蒲×于2014年3月14日1时许,在北京市怀柔区红螺浴园休息大厅内,趁被害人王×熟睡之机,将其放在枕边的白色苹果4S手机一部盗走,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10元。二、被告人蒲×于2014年3月14日3时许,窜至北京市怀柔区府前东街丙1号楼朱×经营的二兴益森源日隆超市内,趁朱×瞌睡之机,将其放在钱盒子内的现金人民币900余元盗走。综上,被告人蒲×盗窃2起,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36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蒲×的供述,被害人王×、朱×的陈述,辨认笔录,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定认证中心出具的京怀价(鉴)字(2014)第07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材料,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蒲梓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蒲×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王×、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福文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