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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99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998-1号原告刘某某,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于晓东,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曹惠民,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7月4日以夫妻双方业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书祥审 判 员  赵先俊人民陪审员  王宝龙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