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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行审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区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2)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区国土资源局,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绍柯行审字第273号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号。法定代表人钱建明。委托代理人童红平。被申请人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柯桥区安昌镇汽车站东侧。法定代表人濮黎明。申请人绍兴市柯桥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绍市柯土资罚字(2013)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申请人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坐落在柯桥区安昌镇大和村地段的1326.3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326.3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绍兴市柯桥区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绍市柯土资罚字(2013)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申请人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4月开始在柯桥区安昌镇大和村地段建造污水处理池,共计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326.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542.5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中,1160.6平方米为耕地(其中基本农田308平方米),165.7平方米为建设用地,位于有条件建设区,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规定。为此,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26.3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326.3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308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9240元整;对非法占用852.6平方米一般耕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1315元整;对非法占用165.7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3314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33869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12月31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4年4月25日,申请人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告知被申请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1326.3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14年5月19日,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但被申请人仍未自觉履行。另查明,被申请人已于2014年1月14日缴纳罚款33869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绍市柯土资罚字(2013)2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申请人浙江绍兴昕欣纺织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326.3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326.3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柯桥区安昌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海东审判员  雷红莉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雪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