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孙瑞鸿、孙孟慧与天耀(厦门)置业发展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鸿,孙孟慧,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孙瑞鸿,男,1964年5月2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原告孙孟慧,女,1961年8月23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礼墩、薛小凤,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李永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瑞鸿、孙孟慧与被告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瑞鸿、孙孟慧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炎乾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李巧婷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