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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孙瑞鸿、孙孟慧与天耀(厦门)置业发展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5)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瑞鸿,孙孟慧,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孙瑞鸿,男,1964年5月2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原告孙孟慧,女,1961年8月23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礼墩、薛小凤,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李永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瑞鸿、孙孟慧与被告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瑞鸿、孙孟慧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炎乾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李巧婷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