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绛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杨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绛民初字第348号原告杨某,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景峰,男。被告董某某,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7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斌虎审 判 员 张志云代理审判员 孙永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