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文执字第0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王斌、韩永秀履行判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王斌,韩永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0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分行。法定代表人胡可举,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被执行人韩永秀,女,汉族,系王斌之妻。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斌、韩永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斌、韩永秀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斌、韩永秀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为此,根据(2015)文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斌、韩永秀名下坐落于文县碧口镇碧峰村后坪社的抵押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由被执行人王斌、韩永秀管理。因被执行人王斌、韩永秀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被执行人王斌、韩永秀非经本院同意,不得使用、转移、处分、损坏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责令被执行人王斌、韩永秀在2015年10月20日前履行义务,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查封。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房产,所得价款偿还该贷款,超出部分退还被执行人王斌、韩永秀,不足部分被执行人王斌、韩永秀继续偿还。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洲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