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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江执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李冉与李正军权属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冉,李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江执字第400号申请人李冉。法定代理人李雪莲,女,1980年4月28日生,汉族。系申请人李冉之母。被执行人李正军。本院依据(2012)资民终字第06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冉与李正军权属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款28124.2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金额28124.2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资民终字第0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冉可在被执行人执行条件具备后,凭本裁定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XXX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钟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