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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申请朱彦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朱彦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桂梅,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朱彦雷,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3)阿商郊初字107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区支行申请执行朱彦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执字第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相伟审判员  刘向晨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修宏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