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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陇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陇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马某某,女,1981年5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郑碎定,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某某,男,1965年3月9日生。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碎定、被告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初相识,经父母包办,同年春季举行结婚仪式,因我当时未达法定婚龄所以没有领取结婚证书,2012年12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我在1999年10月10日生长女封甲,现年14周岁,2001年6月30日生次女封乙,现年13周岁,2003年12月15日生男孩封丙,现年10周岁。我和被告的婚姻因属父母包办,所以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不关心我生活也不尽家庭义务,尤其是给三个孩子一直没办上户口。2013年3月15日,我为了生计开始在县城租房居住、打工,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三个孩子,由被告支付抚育费30000.00元。被告封某某辩称:原告说的我俩相识、结婚、孩子出生时间这些都合适着呢,家里的经济来源一直是靠我维持的,我赚的钱都交给原告了,她从2012年3月开始找了个发报纸的工作,开始一直和我住在我工作的地方,后来因为不方便2013年7月她才搬出去租房住,我俩开始分居生活。给孩子办户口的事我也一直在跑。我和原告共同生活十几年了,感情好着呢,为了孩子为了家庭,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春季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1999年10月10日生长女封甲,现年14周岁;2001年6月30日生次女封乙,现年13周岁;2003年12月15日生男孩封丙,现年10周岁。2012年12月7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原告因被告长期未能给三个孩子办理户口登记一事对被告产生不满,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身份简况及夫妻关系;2、双方陈述证实双方婚后矛盾纠纷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共同生活已达16年,且育有三个孩子,在共同生活中培养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虽以与被告的婚姻系包办为由、双方分居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双方的婚姻系包办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以上的事实,故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马某某与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洁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路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