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烟牟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初清文、王培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初清文,王培祥,李波,费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烟牟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佘黎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初清文。被执行人王培祥。被执行人李波。被执行人费桂珍,1960年12月17日。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初清文、王培祥、李波、费桂珍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烟牟民二初字第5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曲玉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