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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陶金与被执行人于秀泳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金,于秀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民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陶金,男法定代理人:陶建军,男委托代理人:黄文玲,吉林市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于秀泳,女申请执行人陶金与被执行人于秀泳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2012)昌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由执行员李宏轶承办,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9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核查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执字第6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宏轶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