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一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秋兰诉被告甘肃瑞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兰,甘肃瑞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一初字第281号原告李秋兰。被告甘肃瑞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根强,甘肃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兰诉被告甘肃瑞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兰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秋兰承担,余款200元退回原告李秋兰。代理审判员 祝静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