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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民商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民商初字第00645号原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区××大道。负责人:李××委托代理人:赵××,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姚××,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昌志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夏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