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民商初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民商初字第00645号原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区××大道。负责人:李××委托代理人:赵××,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姚××,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昌志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夏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