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刑执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罪犯邢宝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宝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刑执字第1050号罪犯邢宝霞,女,1971年8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6日作出(2004)白山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宝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0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526号刑事判决,判处邢宝霞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7月2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264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1月1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08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邢宝霞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4月13日被告人邢宝霞因与陈宝山在邢宝霞家发生性关系,被其夫付某发现,付某向陈索要人民币2千元,陈与邢预谋杀死付,邢让陈用自己的车撞死付,2004年4月15日晚8时许,陈宝山手持铁棍在林子头街三岔沿江路上将付打死。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1月15日获得表扬,2012年1月18日获得监狱积极分子,2013年12月25日获得奖励,2013年8月26日获得表扬,2012年8月12日获得奖励,获得考核积分301.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邢宝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案因家庭矛盾而引发,且被告人有过错,有预谋采取故意杀人手段,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宝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4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青科审判员 李晓春审判员 袁立范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