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99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延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廷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通民初字第9980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30号楼北(会所)。法定代表人邓南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艳红。委托代理人韩江。被告(反诉原告)陈廷亮,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原告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廷亮(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海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姜艳红、韩江,被告陈廷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7月30日北京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委托原告对其开发的新华联家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告于2002年6月9日入住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30号新华联家园南区19号楼X室,该房屋建筑面积84.67平方米,并与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和《业主公约》。自被告入住后我公司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拖欠2008��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264.4元至今未交纳。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该笔物业费并支付滞纳金2498.67元,共计9763.0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和《业主公约》系原告提供的格式文件,不签字无法办理入住。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越来越不尽人意,保安数量下降,卫生打扫周期延长,绿地维护跟不上。2005年左右,我房屋阁楼屋顶及墙壁、楼道屋顶在雨季陆续出现渗水现象,原告维修不及时、不彻底。2008年之后对被告的房屋维修基本停滞。原告2013年更换的单元防盗门质量差,且可视对讲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上述问题至今未解决。原告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应当减免物业费,并降低今后的收费标准。被告反诉称,由于房屋阁楼屋顶及墙壁、楼道屋顶在雨季陆续出现渗水,将被告地板泡发,出现起鼓、裂缝现象,经多次协商未解决,故反诉要求原告将楼顶渗水部位进行修复,将楼道屋顶、被告房屋阁楼屋顶及墙壁受损部位予以修复,将被告可视对讲系统修复。原告就反诉辩称,已陆续对楼顶渗水部位进行了维修,如果还存在漏水,同意进行维修。单元门没有问题,同意对可视对讲系统进行维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30号新华联家园南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于2002年6月9日入住该小区19号楼X室(建筑面积84.67平方米),并与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和《业主公约》,约定由原告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1.1元/月/建筑平方米,交费方式为预收3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协议签订后,原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至今。被告陆续交纳了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经核实,被告每年应交物业服务费为1117.6元,被告尚欠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7264.4元至今未交纳。另查,因楼顶渗水,导致被告楼道屋顶、被告房屋阁楼屋顶及墙壁受损。庭审中,原告称已多次维修,需动用共同维修基金,表示同意进行维修。单元门没有问题,同意对可视对讲系统进行维修。上述事实,有《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业主公约》、收费标准及物价局批复、催费通知单、证明、照片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依据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协议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其未予交纳不妥,现原告要求被告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交纳滞纳金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反诉要求原告将楼顶渗水部位进行修复,将楼道屋���、被告房屋阁楼屋顶及墙壁受损部位予以修复,将被告可视对讲系统修复的主张,原告表示同意,本院不持异议。关于被告称应当减免物业费并降低今后收费标准的辩解意见,因原告在物业服务中履行了相应职责,虽存在部分瑕疵,但尚未达到需减收物业费的程度,故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廷亮给付原告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七千二百六十四元四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原告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被告陈廷亮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运河西大街三十号新华联家园南区十九号楼X室楼顶渗水部位予以修复,以使不再漏水,并将因渗水所造成损害的楼道屋顶、楼道墙壁、被告陈廷亮上述房屋阁楼屋顶及墙壁受损部位予以修复,将被告陈廷亮房屋可视对讲系统予以修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执行清;三、驳回原告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陈廷亮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海遥二〇一四���七月四日书记员 田琳瑜 微信公众号“”